天津理工大学功能晶体研究院博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完成本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以下简称“答辩成果”)答辩;
(三)通过学位论文申请学位,需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需完成可展示实体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且经指导教师审定;
(四)未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的学术和实践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应具有创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字数要求为三万至十万字;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津理工研究生院〔2019〕1 号)要求。
第四条 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实践成果包括可展示实体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二)实践成果应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围绕实际工程问题,与重大工程关键技术突破、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
(三)应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取得重大创新性应用成果;
(四)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般用中文撰写并符合基本的写作规范。用外文撰写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有详细中文摘要。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创新性成果要求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还应同时满足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详见附件。如毕业当年未满足相关要求,可在两年内达到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如毕业后超过两年,申请学位前必须修改原答辩成果,并重新组织评阅及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程序要求
(一)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答辩成果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答辩成果评阅和答辩,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以提交相应学位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符合要求的,取得学位申请人资格。
(二)对符合资格的学位申请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答辩情况、以及创新性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三)申请者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的要求,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抽查审核合格后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位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意见,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如果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级博士研究生起施行。
附件: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申请创新性成果要求
附件 1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申请创新性成果要求